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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申请享受病残津贴指南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3-6

一、政策依据

为切实维护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申领条件

已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单位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可以申领病残津贴。

三、待遇标准

病残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以后年度随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而调整。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受理机构。养老保险关系在宜宾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养老保险关系在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的,向参保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资料后,集中送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2.申请人。申请时属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或委托申请本人)提出申请;属个体参保人员的,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组织开展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集中组织进行鉴定。

(三)申领病残津贴。符合条件的,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病残津贴。

五、核查和待遇停发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资格认证,每三年进行一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不按要求参加复查鉴定、经复查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已享受基本养老金或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病残津贴。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对由于各种原因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依法予以追回。

六、其他

(一)企业职工因病办理退职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享受病残津贴人员不属于退休人员,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今后国家对病残津贴有统一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201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