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7〕6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县(区)要在进一步健全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和川人社发﹝2017﹞66号文件的要求,并继续贯彻执行市人社局、交通局、水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水利等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宜人社发﹝2017﹞3号)规定,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结合行业用工特点,完善参保办法、办理流程、保障服务等工作措施,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二、完善参保政策。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建设项目(或标段,下同)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一次性代缴本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三、缴费比例确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项目的工程施工签约合同价(或中标价,下同)的一定比例缴费,工伤保险费缴纳公式为:项目工程施工签约合同价×项目人工费占比×1.8%(即宜宾市建筑行业基准费率,下同)。其中,对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经市人社局商市交通局、水务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我市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人工费占比等实际情况,我市交通、水利行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计缴公式为:工程施工签约合同价×1.8‰。今后,交通、水利行业建设项目缴费比例,由市人社局商市交通局、水务局,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予以调整。
四、严格施工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也是结算相关费用的重要凭证。其中,交通道路(铁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开工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的,视为安全生产措施未予落实的项目,按照审批权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机构不得核发“质量监督通知书”和“开工令”(开工备案);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在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约定: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等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的不予签发开工令等施工许可手续,同时,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包括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五、加强部门协作。人社部门要积极会同交通、水利、安监、工会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大力推进交通运输、水利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交通、水利等部门要适时将项目开工等有关情况与人社部门沟通,人社部门要及时将项目参保情况反馈给交通、水利、安监等部门,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交通、水利、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请各县(区)人社、交通、水务、安监、工会等部门分别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工作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名单于2月28日前报相应的市级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联系人:邱凌;联系电话:5103019。
市交通局联系人:瞿和均;联系电话:2329900。
市水务局联系人:江仁选;联系电话:5166881。
市安监局联系人:李煌洋;联系电话:13778901555。
市总工会联系人:景洪伦;联系电话:13808292645。
点击下载:附件: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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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水务局 宜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宜宾市总工会
2018年2月27日 |